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徐振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冠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育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育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