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俊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廷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沛晴(原名賴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拾柒萬零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