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佩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芃方即恆亮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欲加盟第三人巷貓國際餐 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巷貓公司)相關事業,而相對人迄未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聲請,僅提出聲請人匯款予第三人巷貓公司新臺幣500,000元之匯款單影本,惟依上開之文件,無 從認定相對人確有向聲請人借款,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確有加盟第三人巷貓公司相關事業之證明文件,或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08年10月9日送達聲請人。因聲請人提出之匯款單影本僅證明聲請人與第三人巷貓公司間存有新臺幣500,000 元之債權,而與相對人是否有新臺幣500,000元之債權債務 關係未臻明確。綜上,聲請人迄未提出足以認定其有借款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有未盡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