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松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達朗
- 代理人
- 王瀞珮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福
一、債務人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朝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如有任一債務人就前開金額為全部或一部清償後,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免清償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