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宣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