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 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江明聰即宏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江明聰即宏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及江明聰即宏宇企業社皆設址於宜蘭縣羅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