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瘋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進行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上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零參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