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8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旅楓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佑達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米瑞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素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