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聲 請 人 佐崎亞季 相 對 人 張言愷(原名張均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委託其代購物品卻未付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委託購買商品清單,清單相對人記載「歷克創意有限公司張言愷」,依外觀判斷契約相對人應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張言愷僅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陳明相對人究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抑或張言愷,且於3月11日送達其送達 代收人,聲請人迄未釋明相對人及其對張言愷之請求依據,難認其聲請對張言愷核發支付命令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