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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聲請人
佐崎亞季
相對人
張言愷(原名張均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委託其代購物品卻未付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委託購買商品清單,清單相對人記載「歷克創意有限公司張言愷」,依外觀判斷契約相對人應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張言愷僅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陳明相對人究為歷克創意有限公司抑或張言愷,且於3月11日送達其送達代收人,聲請人迄未釋明相對人及其對張言愷之請求依據,難認其聲請對張言愷核發支付命令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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