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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朱立安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景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立安朱立宏劉致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伍仟零參拾元,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景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璟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立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立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致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伍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景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安、劉致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陸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景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安、劉致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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