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璦婕(原名吳紹慈)即花猴子手工甜點工作室 葉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