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理人
- 林政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璦婕(原名吳紹慈)即花猴子手工甜點工作室
葉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