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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林政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璦婕(原名吳紹慈)即花猴子手工甜點工作室

      葉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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