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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 當事人
    蒲鳳凰橘園建設有限公司李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橘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正 一、債務人李文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71萬元及其利息,並與相對人李文正成立不真正連帶關係部分,由於聲請人於聲請狀已陳明,聲請人所請求之債權係相對人李文正之消費款,並由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開立票號WT0000000、AE0000000支票作為支付之擔保,且相對人李文正已清償其中新臺幣10萬元,顯見相對人二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係同筆債務,且與上開一、二、所示事項同一,故聲請人是項聲明顯重複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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