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漢祚、健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葉明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李漢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健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壹角,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美金部分均按清償當時債權人銀行當日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捌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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