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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長毅農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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