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長毅農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