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善忠、紀宏政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紀宏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宏政 即債務人 紀宏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佰壹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貳角玖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美元83│紀宏政、盛│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3.5% │ │ │333.26│順企業股份│月22日起 │ │ │ │ │元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002│美元24│紀宏政、盛│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3.3615% │ │ │9999.9│順企業股份│月22日起 │ │ │ │ │3元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003│美元86│紀宏政、盛│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3.284% │ │ │1111.1│順企業股份│月22日起 │ │ │ │ │元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美元83│紀宏政、盛│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3.26│順企業股份│0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有限公司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美元24│紀宏政、盛│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999.9│順企業股份│0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有限公司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美元86│紀宏政、盛│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1.1│順企業股份│0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有限公司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8778號) 緣案外人HIGH TREND INDUSTRIES (BANGKOK)CO. LTD.前邀同相 對人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紀宏政、相對人施正常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案外人HIGH TREND INDUS TRIES (BANGKOK)CO. LTD.所簽立之Drawdown Application,借款金額總計為美金2,600,000元整(證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3.500%計算(以每月21日TAIFX六個月報價加年利率1.15%計算,民國108年9月20 日TAIFX六個月報價為2.35%證三);依年利率3.3615%計算( 以LIBOR六個月報價加年利率1.2775%計算,民國108年9月20日 LIBOR六個月報價為2.0840%證三);依年利率3.2840%計算( 以LIBOR六個月報價加年利率1.20%計算,民國108年9月20日 LIBOR六個月報價為2.084%證三),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竟於民國108年9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美金1,194,444.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紀宏政、相對人施正常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紀宏政、相對人施正常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委任狀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三份。二、Drawdown Application影本三份。三、TAIFX利率查詢及LIBOR利率查詢。四、外幣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HIGH TREND INDUSTRIES ( BANGKOK)CO. LTD.)。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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