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草本生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林慶和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民國108年11月8日聲請狀所提出之「設備租賃合約」及請款單,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草本生活國際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相對人林慶和僅為草本生活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無從認定相對人林慶和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林慶和連帶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