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徐振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樂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呂美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萬參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