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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3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惟相對人業已歇業,無法送達,另查詢其法定代理人黃博健入出境資料,發現黃博健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出境,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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