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8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