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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連 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碩企業有限公司、陳碧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分別為發票人及背書人,釋明是否主張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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