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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 原告
    連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 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碩企業有限公司、陳碧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分別 為發票人及背書人,釋明是否主張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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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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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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