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 原告連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 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碩企業有限公司、陳碧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分別 為發票人及背書人,釋明是否主張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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