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麥燕芳、呂自修、徐豪雄、廖育君
- 原告嘉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
- 被告愛客發有限公司法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燕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君 一、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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