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艾奕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小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一、債務人君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京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