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東映動畫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田川英昭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楊益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籃球部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