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6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 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清算人為劉致顯,而劉致顯復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民法第106 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債權人援引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係指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之情形,與本件情形尚有不同,自難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