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詹振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太空艙旅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應計付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份違約金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至相對人遷出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一層及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一層之1房屋止,按月支付債權人租金新臺幣1,000,000元,並按月支付租金新臺幣1,000,000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部分,僅得請求民國108年11月份,其餘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