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39號聲 請 人 崔允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蓋於督促程序,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上述表明自應具體陳述使法院相信其請求為真實,以免債務人對之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冠和服務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任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08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