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0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6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薇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藏寶圖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稱請求金額中新臺幣貳萬元係借款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元之約定利息,惟未提出與債務人間就利息得滾入原本計算利息之書面約定,故債權人就約定利息新臺幣貳萬元復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