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66號
- 聲請人
- 曾仁志
- 相對人
- 岱怡物業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岳峰(出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惟本院依職權調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發現相對人自民國106年10月20日起停業迄今,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無法送達,另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及唯一股東劉岳峰戶籍資料,發現劉岳峰已於民國108年7月9日出境,迄今入境,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