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蘇容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好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忠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忠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