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五洲彩色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階梯股份有限公司、顏尚武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12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