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沛有限公司、莊德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安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之安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莊德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安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莊德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體系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遺產管理人之資料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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