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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

聲請人
熊彥欣
相對人
凱亞諮詢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其三個月薪資為由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並表明公司已撤收未營業,惟未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該裁定於108年2月21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已於3月3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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