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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4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勲
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馮基源律師、陳婉青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文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秋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柒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419號│││├──┬──────┬─────────┬──────┬────────┤│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 ││││├──┼──────┼─────────┼──────┼────────┤│001 │75,975,175元│民國107年5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2 │ 9,547,005元│民國107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003 │11,223,539元│民國108年4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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