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林金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捷豐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蕭玉珍(兼陳李煌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欣儀(即陳李煌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欣瑩(即陳李煌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慧(即陳李煌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憲(即陳李煌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旺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珠
- 法定代理人
- 王一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一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