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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皇樂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葵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依本款計付遲延利息時,不得向其另外收取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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