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樂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葵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依本款計付遲延利息時,不得向其另外收取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