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凱曜網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曜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大亦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凱曜網路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卷附之委刊單所載,其承辦公司載明為「岳泓有限公司」,此與蓋用印文處所蓋用之「凱曜網路有限公司」印文不同,此致本院由形式上觀之,無從判定承辦公司為何,故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依上開所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