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瑞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旭食材專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聲請狀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惟又於附表記載其他利息起算日,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聲請狀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