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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邱瑞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永旭食材專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聲請狀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惟又於附表記載其他利息起算日,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聲請狀附表之利息起算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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