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俐安 蔡易儒 蔡偉凌 林亞歆 吳秀芬 兼 上五人 代 理 人 吳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世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德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俐安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易儒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偉凌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亞歆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秀芬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淑珍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分別於第一至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