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俐安
- 即債權人
- 蔡易儒
- 即債權人
- 蔡偉凌
- 即債權人
- 林亞歆
- 即債權人
- 吳秀芬
- 兼上五人
- 代理人
- 吳淑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世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房德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俐安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易儒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偉凌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亞歆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秀芬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淑珍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分別於第一至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