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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勇騰重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莉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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