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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 原告
    李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 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郭宏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郭宏航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二、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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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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