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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0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 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郭宏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郭宏航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二、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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