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彥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佐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盈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盈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5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6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 │ │ │ │ ├──┼─────────┼─────────┼──────┼────────┤ │002 │1,6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3 │2,2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4 │1,5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5 │7,0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