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彥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佐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盈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賴盈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5號│├──┬─────────┬─────────┬──────┬────────┤│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 │6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002 │1,6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003 │2,2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004 │1,5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005 │7,0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