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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盈佐

  • 原告
    鄭彥之
  • 被告
    佐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賴盈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元,及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彥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佐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盈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盈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95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6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         │         │      │        │ ├──┼─────────┼─────────┼──────┼────────┤ │002 │1,6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3 │2,2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4 │1,5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005 │7,0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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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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