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逸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自然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任職相對人公司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