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吳政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機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簡宏裕

      高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貳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ㄧ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貳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ㄧ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陸佰肆拾捌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ㄧ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