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吳政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機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宏裕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簡宏裕
高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貳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ㄧ月二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貳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ㄧ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陸佰肆拾捌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ㄧ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