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楊婷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禹介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禹介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