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相對人原名稱「 馨營造有限公司」及變更後新名 稱「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因聲請人支票二紙票號TA0000000、TT0000000,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