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 聲請人
- 源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芝
- 相對人
- 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紋鳳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相對人未付貨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之出貨單、發票可知買受人應為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紋鳳並非買賣契約相對人,相對人對張紋鳳請求給付貨款並無理由;又琦郡順鑫貿易有限公司之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亦無管轄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