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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亞洲新銳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憲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機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民國(下同)107年9月至108年1月之管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101,75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其僅就其中81,400元為催告,依上開規定,未經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部分(即20,350元),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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