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洪順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72,1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支付證明單、支付申請單及匯票單影本),其總金額尚不足2,072,100元,且其中僅一筆民國(下同)106年5月17日匯款金額新臺幣250,000元及106年6月份支付申請單15,000元為聲請人所支付,其餘證物之支出僅能證明為日月頂開發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支付相對人,是否為聲請人所支出未臻明確,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該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