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展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傳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濱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信緯(原名楊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 ││││├──┼──────┼─────────┼──────┼────────┤│001 │100,000元 │民國107年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002 │100,000元 │民國107年4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003 │100,000元 │民國107年5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004 │100,000元 │民國107年6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005 │132,500元 │民國107年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