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聲 請 人 包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包嘉帆布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錢進義 相 對 人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佳琪 賴泓甫 一、債務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包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包嘉帆布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二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陳佳琪、陳景立、賴泓甫應向債權人錢進義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陸萬捌仟零參元,及自如附表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陳佳琪、陳景立應向債權人錢進義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四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一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 ├──┼──────┼──────┼─────┤ │一 │32,463元 │ │GR0000000 │ ├──┼──────┤ ├─────┤ │二 │60,900元 │ │GR0000000 │ ├──┼──────┤ ├─────┤ │三 │34,125元 │108年2月11日│GR0000000 │ ├──┼──────┤ ├─────┤ │四 │46,725元 │ │GR0000000 │ ├──┼──────┤ ├─────┤ │五 │29,400元 │ │GR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 ├──┼──────┼──────┼─────┤ │一 │ 15,494元 │ │GR0000000 │ ├──┼──────┤ ├─────┤ │二 │ 59,690元 │ │GR0000000 │ ├──┼──────┤108年2月11日├─────┤ │三 │147,797元 │ │GR0000000 │ ├──┼──────┤ ├─────┤ │四 │ 2,851元 │ │GR0000000 │ └──┴──────┴──────┴─────┘ 附表三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 ├──┼──────┼──────┼─────┤ │一 │581,333元 │108年2月13日│GR0000000 │ ├──┼──────┼──────┼─────┤ │二 │ │ │GR0000000 │ ├──┤ │ ├─────┤ │三 │ │ │GR0000000 │ ├──┤ │ ├─────┤ │四 │ │ │GR0000000 │ ├──┤1,500,000元 │108年3月6日 ├─────┤ │五 │ │ │GR0000000 │ ├──┤ │ ├─────┤ │六 │ │ │GR0000000 │ ├──┤ │ ├─────┤ │七 │ │ │GR0000000 │ ├──┼──────┼──────┼─────┤ │八 │ 573,333元 │108年3月8日 │GR0000000 │ └──┴──────┴──────┴─────┘ 附表四 ┌──┬──────┬──────┬─────┐ │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支票號碼 │ │ │ │(退票日) │ │ ├──┼──────┼──────┼─────┤ │一 │500,000元 │ │GR0000000 │ ├──┼──────┤108年3月6日 ├─────┤ │二 │112,500元 │ │GR0000000 │ ├──┼──────┼──────┼─────┤ │三 │112,500元 │108年2月11日│GR0000000 │ └──┴──────┴──────┴─────┘